(2015)丽景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潘爱香与王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香,王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潘爱香,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南路115号。委托代理人陈琳海。被告王政。委托代理人叶英立。原告潘爱香诉被告王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肖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爱香的委托代理人陈琳海、被告王政的委托代理人叶英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6日,本院再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爱香的委托代理人陈琳海、被告王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英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潘爱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爱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潘爱香承担。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茜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