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军昌,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军昌、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夏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夏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自2014年12月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六村的正房四间、平房六间,鲁L×××××号牌农用车一辆、格力空调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婚后共同债权有被告的表妹贾丽向其借款48000元、货款16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证明条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未予认可,主张数额为48000元的债权实际债务人为贾昌伟,且该笔债务贾昌伟已经于2014年正月还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为160000元的货款债权并未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宗、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认定原、被告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互帮互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