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邱文与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陈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邱文,男,46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振国,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诉陈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振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文的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