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宁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226号申请执行人:陈宁,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杨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陈宁未受偿债权1万元。本院依法调查杨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陈宁亦无法提供杨磊有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杨磊有可供执行财产,陈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