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马文雄,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沃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马文雄,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沃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文雄,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其。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谢沃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权芬,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文雄、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沃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晓 璇代理审判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