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CHEWGAVIN(周金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CHEWGAVIN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平。委托代理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HEWGAVIN(周金铭)。委托代理人李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平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益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平、益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佳乐,被上诉人CHEWGAVIN(周金铭)的委托代理人XX宇、李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CHEWGAVIN(周金铭)系新加坡国籍来沪从业人员。2010年2月23日,CHEWGAVIN(周金铭)与益平公司签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益平公司安排CHEWGAVIN(周金铭)担任总经理职位。益平公司则为CHEWGAVIN(周金铭)办理有效期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的外国人就业证。二、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载明:劳动报酬及配套福利4.1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乙方(CHEWGAVIN周金铭)的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4.2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1)若甲方(益平公司)的销售额达到2,350,000元或上下浮动在10%之间的,即:在2,115,000元与2,585,000元(包含2,585,000元)之间��,则甲方应自2010年4月1日起,调高乙方的月工资至25,000元;(2)若甲方的销售额超过2,350,000元,且超出10%的,即:高于2,585,000元的,则甲方应自2010年4月1日起,调高乙方的月工资至30,000元;(3)若甲方的销售额未达到2,350,000元,且低于10%的,即:低于2,115,000元的,则甲方应自2010年4月1日起,调高乙方的月工资至20,000元……4.4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甲方应每年向乙方支付年底奖金。乙方年底奖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甲方每年度税后利润的总额减去甲方依法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即:税后利润的10%,甲方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甲方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将不再提取)及甲方每年度确定的员工年终总额(“MbO”)之后的余额的30%,即:乙方的年底奖金=(甲方当年度税后利润总额-法定公积金-甲方每年度确定的员工年终奖总额)(30%。上述年底���金应于次年的2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例:第一年度的年底奖金应于2010年2月30日之前,以此类推)。……第九条经济补偿9.1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三、2013年3月11日,益平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书给CHEWGAVIN(周金铭),该解聘通知书载明:“尊敬的周佳(金)铭(GAVINCHEW)先生: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自2013年3月11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的聘雇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书20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和公物退还。关于经济补偿,公司将补偿一个月工资。非常感谢您在本公司的辛勤工作!同时,祝愿您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员工姓名:周佳(金)铭(GAVINCHEW)部门:总经理室职位:总经理入职日期:2009年10月1日”总经理签字处有益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平签发,日期3.18……CHEWGAVIN(周金铭)实际工作至2013年3月11日。四、CHEWGAVIN(周金铭)提供2013年1月确认文件,称该文件可证明CHEWGAVIN(周金铭)每月工资自2012年1月起调整为32,000元,益平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俞志平是无异议的,且该文件上有俞志平、益平公司股东石娟(任高级客户经理),益平公司销售总监吕新轶签名确认。益平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第6章第8条第2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CHEWGAVIN(周金铭)提供上述确认文件未经股东会讨论,该确认文件无效。CHEWGAVIN(周金铭)则称,CHEWGAVIN(周金铭)不是执行董事,也不是监事,CHEWGAVIN(周金铭)的报酬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决定,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即可。五、CHEWGAVIN(周金铭)提供2011年3月15日益平公司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512,199.28元,提供2012年3月22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951,235.33元;又提供2013年4月11日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显示益平公司2012年净利润631,297.03元,益平公司表示无异议,但称根据审计报告2009年至2012年净利润累计是亏损的,2009年净利润-484,950.14元、2010年净利润512,199.28元、2011年净利润-951,235.33元、2012年净利润631,297.03元,故合计-301,376元。CHEWGAVIN(周金铭)则称,依据劳动合同第4.4条约定,年底奖金计算基数为每年度税后利润总额,不是累计的利润总额,益平公司2010年、2012年有盈利,故CHEWGAVIN(周金铭)以该两年的利润为计算基数,也扣除了10%公积金。益平公司则称,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的计算未扣除员工年终奖总额,即使其他员工领取了年终奖金,也未必有多余的可以支付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六、2013年6月20日,CHEWGAVIN(周金铭)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益平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608元;2、2009年至2012年度年底奖金2,319,000元。益平公司不予同意CHEWGAVIN(周金铭)的请求,并要求:1、确认2010年2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CHEWGAVIN(周金铭)返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工资712,540元、汽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CHEWGAVIN(周金铭)亦不同意益平公司全部请求。2013年9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益平公司为CHEWGAVIN(周金铭)办理就业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故对CHEWGAVIN(周金铭)要求益平公司支付2009年年底奖金的请求,该会不予处理。另裁决,一、益平公司支付CHEWGAVIN(周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380元;二、CHEWGAVIN(周金铭)返还益平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工资计144,000元;三、CHEWGAVIN(周金铭)返还益平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四、对CHEWGAVIN(周金铭)的其他申诉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五、对益平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后CHEWGAVIN(周金铭)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CHEWGAVIN(周金铭)称益平公司无故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在解除时并未告知CHEWGAVIN(周金铭)解聘理由。益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因CHEWGAVIN(周金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益平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才解除与CHEWGAVIN(周金铭)劳动关系。CHEWGAVIN(周金铭)又称笔记本电脑系益平公司赠予CHEWGAVIN(周金铭)的福利,不存在返还问题。如要返还,益平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笔记本所有权是公司的,是给CHEWGAVIN(周金铭)工作使用。益平公司则称发给CHEWGAVIN(周金铭)电脑确实系工作所需,离职时需要返还。但CHEWGAVIN(周金铭)、益平公司一��确认该笔记本电脑为14寸,品牌DELL,型号XPSL1401X,折价款为2,000元。另,CHEWGAVIN(周金铭)又称,2012年经口头讨论,2013年1月书面文件亦确认CHEWGAVIN(周金铭)每月工资自2012年1月起调整为32,000元,仲裁时CHEWGAVIN(周金铭)没有找到有益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平签字证据,故仲裁委员会未支持CHEWGAVIN(周金铭)的该主张。对此,益平公司则不予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CHEWGAVIN(周金铭)虽于2009年10月1日进入益平公司工作,但实际益平公司为CHEWGAVIN(周金铭)办理就业证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故确认CHEWGAVIN(周金铭)、益平公司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24日系劳务关系,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系劳动关系。2010年2月23日CHEWGAVIN(周金铭)、益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关于CHEWGAVIN(周金铭)主张2012年1月工资已调整为32,000元的问题,虽然双方对工资一节劳动合同上有约定,但CHEWGAVIN(周金铭)提供有益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平签名确认文件,虽益平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CHEWGAVIN(周金铭)的该主张可以采纳,益平公司要求CHEWGAVIN(周金铭)返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工资14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3月11日益平公司解除CHEWGAVIN(周金铭)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益平公司称,CHEWGAVIN(周金铭)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工资,私自将公司200,000元资金出借他人,私自以公司资金购置机动车及上海牌照,登记在CHEWGAVIN(���金铭)名下并归其使用等行为是属侵占公司财产之违法行为,应予确认为营私舞弊,且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行为,故益平公司解除CHEWGAVIN(周金铭)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但益平公司并未以上述所称行为与CHEWGAVIN(周金铭)解除劳动关系。发生诉讼后,益平公司再以上述所称作为解除与CHEWGAVIN(周金铭)的劳动关系的理由难以采纳,益平公司应当按照上海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CHEWGAVIN(周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虽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24日系劳务关系,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算从双方约定,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至2013年3月11日,益平公司应支付CHEWGAVIN(周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32元(4692*3*3.5*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CHEWGAVIN(周金铭)享有每年年底奖金,该劳动合同亦明确了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为每年度税后利润的总额,并未约定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为累计利润的总额,益平公司2010年及2012年均为盈利,CHEWGAVIN(周金铭)要求益平公司支付2010年、2012年年底奖金的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2010年、2012年益平公司未发放员工年终奖,故CHEWGAVIN(周金铭)计算年底奖金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予以采纳。关于益平公司要求CHEWGAVIN(周金铭)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的请求,庭审中,在益平公司提供不出该电脑发票的前提下,双方一致确认该笔记本电脑为14寸,品牌DELL,型号XPSL1401X,折价款为2,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纳。CHEWGAVIN(周金铭)称该电脑系益平公司发放CHEWGAVIN(周金铭)的福利,但益平公司予以否认,对此CHEWGAVIN(周金铭)未提供相应证据,现CHEWGAVIN(周金铭)���职,益平公司要求CHEWGAVIN(周金铭)返还该电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HEWGAVIN(周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8,532元;二、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HEWGAVIN(周金铭)2010年、2012年度的“年底奖金”合计人民币308,744元;三、CHEWGAVIN(周金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4寸笔记本电脑一台,品牌DELL,型号XPSL1401X,如CHEWGAVIN(周金铭)不能返还上述电脑,则给付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电脑折价款人民币2,000元;四、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CHEWGAVIN(周金铭)返还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人民币14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益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益平公司上诉称:CHEWGAVIN(周金铭)在益平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存在私自提高自己的工资标准、将公司财产私自挪用转借他人、以公司资产为自己购置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S595号民事判决确认了CHEWGAVIN(周金铭)任职期间有损害益平公司利益的行为。益平公司曾希望与CHEWGAVIN(周金铭)协商解除劳动关系,CHEWGAVIN(周金铭)不同意并私自离开益平公司,未进行任何交接,原审法院认为益平公司未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出CHEWGAVIN(周金铭)的违法行为,而判决益平公司给付赔偿金,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益平公司与CHEWGAVIN(周金铭)于2010年2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但直到2010年9月25日CHEWGAVIN(周金铭)才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在办理就业证前双方为劳务关系,原审法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劳务关系期间的赔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CHEWGAVIN(周金铭)在原审法院提交的增加工资标准的内部文件并未加盖益平公司公章,益平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根据该份证据认定CHEWGAVIN(周金铭)的工资标准,属认定事实有误。年底奖金涉及公司税后利润的盈亏及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情况,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奖金,且CHEWGAVIN(周金铭)要求2010年的年底奖金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CHEWGAVIN(周金铭)辩称:CHEWGAVIN(周金铭)任职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益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CHEWGAVIN(周金铭)的工资增加到32,000元,经过了公司股东的签字同意。而年底奖金的发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综上,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益平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CHEWGAVIN(周金铭)的工资调整问题,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益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认可曾同意将CHEWGAVIN(周金铭)的工资增加至每月32,000元,并在工资单上签名确认,表明双方对工资标准的调整已经达成了合意。现益平公司认为CHEWGAVIN(周金铭)工资过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并要求CHEWGAVIN(周金铭)退还多领的工资,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CHEWGAVIN(周金铭)无需返还益平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14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对于年底奖金的支付问题,益平公司���CHEWGAVIN(周金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底奖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益平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计算奖金,CHEWGAVIN(周金铭)任职总经理期间,公司总体亏损,所以不应再发放CHEWGAVIN(周金铭)年底奖金。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涉及的是股东利润分配的问题,本案中的年底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两者非同一性质法律关系,故益平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益平公司认为CHEWGAVIN(周金铭)要求支付2010年年底奖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关于年底奖���的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再次,至于双方对是否应支付CHEWGAVIN(周金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赔偿金计算期限的争议,原审法院已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双方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益平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