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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吴红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吴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被执行人:吴红兴本院依据2006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红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李海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8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红兴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红兴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09476.46元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