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3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传斌与陈松旺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斌,陈松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3319-2号申请执行人谢传斌。被执行人陈松旺。关于谢传斌申请执行陈松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69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用,被执行人提出支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了结此事,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二期在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三期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余下的3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违约金、诉讼费用的追偿,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额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3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国峰审 判 员 梁金辉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