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双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馨慧,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修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志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