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30-1号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愚。委托代理人刘洛强。委托代理人吴逸舒。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刚。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冉金光。委托代理人高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2155元合计5258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唐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