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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30-1号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愚。委托代理人刘洛强。委托代理人吴逸舒。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刚。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冉金光。委托代理人高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2155元合计5258元,由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唐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