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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芦小可与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小可,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芦小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46785-5。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常永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小可诉被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小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小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芦小可承担。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