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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允法,赣榆区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