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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素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素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素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