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素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素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素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