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柏城与谷照友、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柏城,谷照友,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安柏城,男,朝鲜族,无业,现住白河林业局家属区。被执行人谷照友,男,汉族,池北区建设局职员,现住池北区白山大街温泉路3-1-4。被执行人谢伟,男,汉族,池北区建设局职员,现住池北区白河双桥126户3单元601室。申请执行人安柏城与被执行人谷照友、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安白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柏城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4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照友于2014年1月26日以自有的吉K11**号东风牌轿车抵顶30000元,该车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安柏城。本院从2013年4月起依法对被执行人谷照友、谢伟的工资进行了扣留提取,至2014年12月末,共计扣留提取63000元,该款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安柏城,被执行人尚欠41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需要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谷照友、谢伟的工资,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白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柏城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