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孝义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长发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孝义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张玉斌,景德镇市长发贸易有限公司,章忠诚,贾亚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再终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孝义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斌。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斌,住山西省柳林县。上述二原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逯安源,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德镇市长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刘长水。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忠诚,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上述二原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立群、金观堂,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贾亚琴,住山西省柳林县。景德镇市长发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长发公司)、章忠诚与孝义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简称祥顺公司)、张玉斌、贾亚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珠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驳回祥顺公司、张玉斌、贾亚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祥顺公司、张玉斌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景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景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上诉人称原审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2年7月5日章忠诚、张玉斌进行对账的无争议问题记录系伪造,该份记录中“张总30天报开支,经认可扣除(含每列报酬2万)多退少补,如有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内容为事后添加,张玉斌本人并未认可添加部分的内容。原审被上诉人承认上述内容系在章忠诚、张玉斌二人签字以后补充添加,但辩称该段文字的添加系经过章忠诚、张玉斌二人一致同意,且张玉斌处亦留有一份原件。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根据2012年7月5日双方对账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据原审被上诉人的自认,该对账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部分是在双方已经签字的协议上补充添加形成,其实质是对原协议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被上诉人应对该变更系经章忠诚和张玉斌一致同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审被上诉人对该事实仅有其本人的陈述而未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且原审上诉人亦表示对该部分内容的添加并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再审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原审被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景德镇市珠山区非被告住所地,原审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景德镇市珠山区系合同履行地。因此,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认定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一审被告张玉斌、贾亚琴的住所地均为柳林县,故原审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柳林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景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2)珠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柳林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