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正芳与李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芳,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芳,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李晓,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正芳申请执行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615元,执行费2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晓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