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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广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信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82号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25号安和九龙阁1幢3单元1302号。法定代表人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林青(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湖北广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5号雅琪大厦1108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信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武汉恒富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