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曾炫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曾炫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周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炫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曾炫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