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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烈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被告:吴烈斌,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吴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被告吴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行诉称:吴烈斌于2007年10月4日在安徽岳西农商银行下属毛尖山支行借款28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11.542‰。到期后,岳西农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1.542‰计算,逾期按月利率11.542‰加收50%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吴烈斌辩称:岳西农商行所陈述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约定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均属实。但现在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希望岳西农商行给予还款宽限期,并在借款利息上给予适当照顾。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4日,吴烈斌向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下属的毛尖山支行借款28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第三款: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第一条第四款: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08年10月4日止……第一条第五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11.542‰……第五条第三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随即向吴烈斌发放贷款28000元整。该笔借款到期后,吴烈斌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7日,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毛尖山支行向吴烈斌下达催收借款通知单,吴烈斌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已依法核准变更登记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吴烈斌与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吴烈斌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岳西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利息(2007年10月4日起至2008年10月4日期间按月利率11.542‰计算;2008年10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间按月利率11.542‰加收50%的罚息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吴烈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 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