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振国与孙德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20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国(曾用名陈振果),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德占,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国与被执行人孙德占买卖合同纠纷(2014)肥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德占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振国各种费用9100元整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昭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