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周谨与周谨、王建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周谨,王建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31号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杨树娄村。法定代表人:钱建国,总经理。被告:周谨。被告:王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谨、王建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谨、王建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