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云南长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长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长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茂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瓦路**div>法定代表人:黄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慧玲,系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豆腐厂**509div>法定代表人:黄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慧玲,系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云南长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689、69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莫 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