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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曾家应与吴和明、陈世爱身体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应,吴和明,陈世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曾家应,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吴和明,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初中文化,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世爱,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不识字,农民,系吴和明之妻。曾家应与吴和明、陈世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家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和明、陈世爱给付赔偿款共计14707.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家应与被执行人吴和明、陈世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吴和明、陈世爱给付曾家应赔偿款9000元,下余5957.89元吴和明、陈世爱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刘月关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