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俊丽、曹文华、豆东风、豆孝进、段永靖、李高领、李敬、李莉、李尊霞、刘红杰、刘伟、刘瑜、马婷婷、任露云、郑晓芹分别诉被告禹州市易科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包朝峰、耿向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丽,曹文华,豆东风,豆孝进,段永靖,李高领,李敬,李莉,李尊霞,刘红杰,刘伟,刘瑜,马婷婷,任露云,郑晓芹,禹州市易科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包朝峰,耿向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725-1号原告钟俊丽,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曹文华,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原告豆东风,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豆孝进,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段永靖,男,生于1949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高领,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敬,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莉,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李尊霞,女,生于1966年,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刘红杰,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刘伟,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刘瑜,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马婷婷,女,生于1993年,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任露云,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郑晓芹,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十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常虹,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易科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朝峰,住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被告包朝峰,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耿向品,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丽、曹文华、豆东风、豆孝进、段永靖、李高领、李敬、李莉、李尊霞、刘红杰、刘伟、刘瑜、马婷婷、任露云、郑晓芹分别诉被告禹州市易科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包朝峰、耿向品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十五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共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共同冻结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531400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十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禹州市易科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包朝峰、耿向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1400元;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张玉工所有的豫AM15**号(车架号LFWRMXNF39AD0374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架号LA9913DE1912HD024),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质押等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