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与卢革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卢革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西路55号现代公寓a座20层。负责人:欧阳友德,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启顺、程向云,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卢革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