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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张馨木与山东绿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木,山东绿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张馨木。被告:山东绿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兆田,董事长。被告: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惠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木诉被告山东绿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馨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市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淮河路172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绿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商业用房一处(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