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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邹玲玲与刘学国、张永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591号原告邹玲玲。被告刘学国。被告张永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玲玲与被告刘学国、张永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玲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898元,由原告邹玲玲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