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邹玲玲与刘学国、张永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591号原告邹玲玲。被告刘学国。被告张永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玲玲与被告刘学国、张永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玲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898元,由原告邹玲玲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