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马曙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