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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少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甲某诉被告陕西东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某,陕西东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李林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少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刘甲某,男,200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岩门前村5组8号。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陕西东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法定代表人袁西锋。被告李林沛,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孟岩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地址:西安市东术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某诉被告陕西东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李林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甲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廖 明代理审判员  毕爱玲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