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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原告顾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均在日照市东港区租住一年以上,岚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郑某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郑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季秀臻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