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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金伟与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郑金伟。委托代理人葛淑彬。被告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培新。委托代理人张勤聪。原告郑金伟与被告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金伟的委托代理人葛淑彬、被告金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勤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金伟诉称,2014年1月7日原告在被告开发的小区工作时受伤,要求确认原告受伤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金新城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的君临新城小区并非由我公司自行施工建造,原告并非我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君临新城系金新城公司开发项目。2014年1月8日郑金伟因摔伤致左季肋区疼痛12小时在张家港中心医院治疗。郑金伟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受伤时与金新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4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郑金伟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取了2014年5月5日处警录像。录像资料中,郑金伟陈述:2014年1月郑金伟在君临新城工地上干活时掉进坑里,与郑金伟一起到地下室装门的一个工人将郑金伟拉了上来,当时没想到很严重,就跟带班长闫二方说了,闫二方叫郑金伟回去休息,郑金伟回去后很疼��,次日去泗港医院治疗,得知断了三根肋骨。郑金伟打电话给闫二方,说肋骨断了要住院,带班长跟他们反映了,他们说肯定要管的。医疗费发票都给了闫二方。闫二方陈述:君临新城工地由马丙华负责。闫二方看到郑金伟掉到窨井里,裤子都湿了,当天下午闫二方就向公司汇报了,他们还问过人碍不碍事。马丙华陈述:“我们”是负责这块的,郑金伟是在这干活的,干了三个多月,是临时工。郑金伟摔下去的时候马丙华等不知道,是带班长告诉马丙华的,当时就是裤子湿了,到第三天说肋骨断了。“我们”想真的不行能不能走意外保险,施工单位说不是他们的人。现在只能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了,因为金新城公司没有保单。原告据此主张其2014年1月7日在君临新城工地5号楼地下室安装防火门时受伤,与金新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上述证���真实性无异议,也认可马丙华是其公司员工,2014年9月28日离职。被告第一次开庭时主张其将君临新城工程总包给南通六建,南通六建将防盗门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公司承建。庭后被告提交了其与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丰公司)签订的《君临新城1-6#楼及架空层防火门施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约定金新城公司将君临新城1-6#楼及架空层防火门工程交由采丰公司负责生产并安装。由于郑金伟经常到金新城公司闹事,金新城公司向郑金伟支付了26000元人道主义赔偿款。原告质证后认为:1、在仲裁庭审及法院诉讼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被告均未提供该份合同。2、该合同为复印件,第一页封面上加盖骑缝章,但是从第二页开始没有骑缝章的印记。3、第二页打印的墨迹明显比后几页浅,且第三页第四条上面明显有一条横线的墨迹;第二页页面排版的页边���明显比后几页高出两行。显然该合同并非一次性形成。4、结合合同附件的标价汇总与第二页工程价款结算来看,即使该份合同真实,合同也并未包括安装的工程结算价格,并不能证明安装工程由采丰公司承包。原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告认可收到金新城公司支付的26000元。由于被告不接受调解,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处警录像证实原告2014年1月7在君临新城地下室装门时落入窨井受伤。该工程项目由被告开发,如果防盗门、防火门安装工程由其他公司承揽,被告完全有能力提交施工、承揽合同以证实原告并非为被告工作。被告主张其将工程总包给南通六建,但被告通过提交其与采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的方式自认其并未将防火门生产、安装工程发包给南通六建。被告提交的与采丰公���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复印件,且第一页有骑缝章,后几页均无骑缝章印迹,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将原告工作所涉工程交由其他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因此确认原告2014年1月7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金伟与被告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