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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纪宏文申请执行杨旭东、杨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宏文,杨旭东,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562-1号申请执行人纪宏文。被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杨雄。申请执行人纪宏文与杨旭东、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宏文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元。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