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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翁建功与戴娟、戴金明、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翁建功,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蔡碧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戴娟,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素华,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戴金明,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功与被告戴娟、戴金明、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建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翁建功承担。审 判 长  许代群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