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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8-28

案件名称

张杰、刀承平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杰;刀承平;李东升;普日刚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瑞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工作单位及职务:瑞丽市看守所原所长,户籍地:云南省瑞丽市。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0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惠君琦,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于涛,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刀承平,男,傣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及职务:德宏州农业局原副局长,户籍地:云南省瑞丽市。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30日被逮捕,2014年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毕玉明,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东升,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瑞丽市东一牲畜交易屠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云南省瑞丽市。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贿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伟,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普日刚,男,景颇族,1958年12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瑞丽市民族医院原院长,瑞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地:云南省瑞丽市,现住云南省瑞丽市民族医院第二生活区。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亚元,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刀承平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李东升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介绍贿赂罪,普日刚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瑞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本院于11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本凯、代理检察员李治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6月,瑞丽市勐卯镇原副镇长吞苤因犯受贿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未上诉。期间,吞苤为了逃避投监,趁其妻子团静、被告人刀承平等人先后探视的机会,请求团静、刀承平等人想办法帮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团静通过李某1(下落不明)找到沈某(另行处理)等人,提出了帮助吞苤的请求。沈某、甫加年(吞苤案行贿人,另行处理)、李某1等人商量后,找到被告人李东升帮忙并告知其愿意出钱,同时甫加年也找到刀承平,请求其帮助吞苤。其后,李东升把沈某等人欲出钱帮助吞苤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张杰,后张杰答应帮忙,但提出需要对方出50万元人民币并自行负责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其后不久,沈某、甫加年把李东升、刀承平约到瑞丽市餐厅共聚,期间李东升传达了帮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花费50万元人民币并自行负责到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后商定由刀承平去联系瑞丽市民族医院。随后,刀承平联系到被告人普日刚,向其表达了帮吞苤开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情证明的请求,普日刚答应后安排急诊科主任张金桥(另行处理)负责,并告知检验科主任张建(另行处理)伺机调高吞苤的血糖检验数值。联系好后,刀承平将消息告诉了李东升,并告知张金桥的联系电话,李东升告知了张杰。期间张杰还通过李东升转告需要家属提出看病申请,方能带吞苤到医院体检,后刀承平安排人员以吞苤之子岩比的名义写了申请。之后,张杰于2010年7月13日安排瑞丽市看守所医生姚某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体检,张金桥根据之前的授意为吞苤开具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虚假病情证明。拿到医院的病情证明后,张杰着手安排瑞丽市看守所人员税平、张华平(二人另行处理)等人将吞苤投送到云南省第三监狱。投监前,张杰还让副所长苏某(另行处理)以吞苤病重为由向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封某(另行处理)咨询能否不带吞苤到监狱,而由监狱直接开具《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但未获许可。因担心吞苤会被监狱收监,张杰又特别交代税平、张某1,让二人到监狱后不要告知带着吞苤,更不要让其下车。为以防万一,出发前张杰还单独告知吞苤让其到监狱后要以身体不适为由留在车上。在监狱,因被隐瞒和游说,封某仅凭吞苤的相关病情证明,在没有对吞苤进行入监体检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2日违规对吞苤开具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吞苤被拒收后,张杰遂安排人员着手办理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同时还安排姚某于2010年7月28日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并嘱咐要与前份内容相同,同样还是由刀承平联系普日刚。其后,张金桥同样根据授意为吞苤开具了与前份内容相同的病情证明。就在张杰准备上报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期间,恰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到瑞丽对吞苤投监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张杰根据要求再次将吞苤投监。投监前,张杰先安排姚某于2010年8月18日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开具了一份与之前两份内容相同的病情证明,然后于次日安排苏某带队对吞苤进行投监。出发前,张杰同样交代苏某,让其到监狱后见机行事,争取拿到吞苤的《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后苏某按照张杰的授意欺骗和游说封某,于2010年8月20日拿到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吞苤被再次拒收后,张杰便安排人员让吞苤写好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具体内容均不符合吞苤本人的实际身体状况。2010年9月1日,张杰以监狱的两份《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医院的3份病情证明以及吞苤本人的申请为依据,上报了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决定对吞苤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张杰将办理情况告知了李东升,李东升又通知沈某、甫加年等人将事先说好的50万元人民币送到其家。其后,张杰到李东升家拿走40万元,留给李东升10万元。吞苤被释放后,为了感谢张杰,还送予张杰2条印象云烟和1袋米。2014年8月19日,吞苤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二、被告人刀承平在原任瑞丽市镇长期间还存在以下受贿的犯罪事实:1、2010年5月份,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要拍卖一块面积1835.4平方米的土地,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办事处的负责人康某想要获得拍卖权,遂找到时任镇长的刀承平帮忙,后如愿以偿。其后,康某送予刀承平2万元人民币以示感谢。2、2011年1月份,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本波为将该公司旁拟建勐卯镇政府职工家属区的一块面积4000.4平方米的土地纳入该公司开发以解决建设项目绿化率不足的问题,遂找到时任镇长的刀承平商谈,后两单位达成了合作协议。其后,李某2送予刀承平10万元人民币以示感谢。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杰、刀承平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介绍贿赂罪追究李东升的刑事责任;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追究普日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李东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承平、李东升、普日刚在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刀承平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罪行,并检举张杰受贿50万元人民币,且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日刚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第一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关键事实不清。犯意提起人、行贿人不清楚,50万元行贿款的构成来源不清,且如何将50万元交给张杰说法不一,影响定罪;2、两罪属于牵连性质,不宜数罪并罚,只能以受贿罪定罪处罚;3、在办理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很重要,应由犯意提起人和积极策划人承担主要责任。张杰作用小于其他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监管部门和监督机关负有一定责任;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6、系初犯、偶犯,工作表现较好,得到同事认可,多次受到表彰。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杰的第二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办理吞苤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是由几个环节共同构成,开具医院病情证明、看守所送监、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拒收罪犯、并出具拒收证明等环节主要责任人不同,张杰仅对看守所送监、报请暂予监外执行负主要责任,不宜认定为主犯,应由行贿人、发起者和积极实施者承担主要刑事责任。2、因被告人相互不认识,各自的行为是孤立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有本质差别,对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认识有差别。因无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犯罪,只是有共同目标的独立犯罪。3、受贿罪被告人是因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而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且是一对一的现金给付,受贿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故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工作期间多次立功和受到嘉奖,同事认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刀承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刀承平不具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而且情节显著轻微;2、受贿的事实已由德宏州纪委做过党纪政纪处罚,且被告人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提供了张杰受贿50万元人民币的线索,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东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参与办理吞苤暂予监外执行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作用极其轻微,是从犯;2、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为查办张杰做出贡献,具有立功情节;3、配合办案机关工作,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介绍贿赂罪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普日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资格,缺乏与其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的证据。故不构成犯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6月,瑞丽市勐卯镇原副镇长吞苤因犯受贿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未上诉。期间,吞苤为了逃避投监,趁其妻子团静、被告人刀承平等人探视的机会,请求团静、刀承平等人想办法帮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团静通过李某1找到沈某等人,提出了帮助吞苤的请求。沈某、甫加年、李某1等人商量后,找到被告人李东升帮忙并告知其愿意出钱,同时甫加年也找到刀承平,请求其帮助吞苤。其后,李东升把沈某等人欲出钱帮助吞苤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张杰,后张杰答应帮忙,并提出需要50万元人民币并自行负责联系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病情证明。之后,沈某、甫加年约李东升、刀承平在瑞丽市餐厅见面,期间李东升传达了帮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花费50万元人民币并自行负责联系到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后商定由刀承平联系瑞丽市民族医院。随后,刀承平联系到被告人普日刚,向其表达了帮助吞苤开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病情证明的请求,普日刚答应后安排急诊科主任张金桥负责,并告知检验科主任张建伺机调高吞苤的血糖检验数值。联系好后,刀承平将消息告诉了李东升,并告知张金桥的联系电话,李东升告知了张杰。期间张杰还通过李东升转告需要家属提出看病申请,方能带吞苤到医院体检,后刀承平安排他人以吞苤之子岩比的名义写了申请。之后,张杰于2010年7月13日安排瑞丽市看守所医生姚某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体检,张金桥根据之前的授意为吞苤开具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虚假病情证明。拿到医院的病情证明后,张杰着手安排瑞丽市看守所人员税平、张某1等人将吞苤投送到云南省第三监狱。投监前,张杰还让副所长苏某以吞苤病重为由向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封某咨询能否不带吞苤到监狱,而由监狱直接开具《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但未获许可。因担心吞苤会被监狱收监,张杰又特别交代税平、张某1,让二人到监狱后不要告知带着吞苤,更不要让其下车。为以防万一,出发前张杰还单独告知吞苤让其到监狱后要以身体不适为由留在车上。在监狱,因被隐瞒和游说,封某仅凭吞苤的相关病情证明,在没有对吞苤进行入监体检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2日违规开具了对吞苤的《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吞苤被拒收后,张杰遂安排人员着手办理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同时还安排姚某于2010年7月28日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并嘱咐要与前份内容相同,同样还是由刀承平联系普日刚。其后,张金桥同样根据授意为吞苤开具了与前份内容相同的病情证明。就在张杰准备上报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期间,恰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到瑞丽对吞苤投监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张杰根据要求再次将吞苤投监。投监前,张杰先安排姚某于2010年8月18日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开具了一份与之前两份内容相同的病情证明,然后于次日安排苏某带队对吞苤进行投监。出发前,张杰同样交代苏某,让其到监狱后见机行事,争取拿到吞苤的《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后苏某按照张杰的授意欺骗和游说封某,于2010年8月20日拿到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吞苤被再次拒收后,张杰便安排人员让吞苤写好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具体内容均不符合吞苤本人的实际身体情况。2010年9月1日,张杰以监狱的两份《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医院的3份病情证明及吞苤的申请为依据,上报了吞苤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决定对吞苤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张杰将办理情况告知了李东升,由李东升通知沈某、甫加年等人将事先说好的50万元人民币送到其家。其后,张杰到李东升家拿走40万元,留给李东升10万元。吞苤被释放后,为了感谢张杰,还送予张杰2条印象云烟和1袋米。2014年8月19日,吞苤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二、被告人刀承平在原任瑞丽市镇长期间存在以下受贿的犯罪事实:1、2010年5月份,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要拍卖一块面积1835.4平方米的土地,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办事处的负责人康某想要获得拍卖权,遂找到时任镇长的刀承平帮忙,后如愿以偿。其后,康某送予刀承平2万元人民币以示感谢。2、2011年1月份,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本波为将该公司旁拟建勐卯镇政府职工家属区的一块面积4000.4平方米的土地纳入该公司开发,以解决建设项目绿化率不足的问题,遂找到时任镇长的刀承平商谈,后两单位达成了合作协议。其后,李某2送予刀承平10万元人民币以示感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四名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均系刑事责任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移送表、被告人自述材料。证实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中,刀承平于2014年6月3日主动向中共德宏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后被移送侦查机关立案,系自首;刀承平提供张杰受贿50万元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普日刚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3、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信息表、瑞丽市人民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张杰于1991年进入瑞丽市公安局工作,2008年3月任瑞丽市看守所所长,系司法工作人员。4、刀承平基本情况登记表、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刀承平于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任瑞丽市勐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1月任德宏州农业局副局长。5、瑞丽市人民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普日刚于2001年3月任瑞丽市民族医院院长,于2014年8月被免职。6、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杰、刀承平、李东升均为主动退赃。7、瑞丽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三份、吞苤检查的相关报告。证实瑞丽市民族医院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7月28日、8月18日三次出具了与事实不符内容相同的关于吞苤的病情证明书,内容为吞苤患有: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糖尿病2型。8、云南省第三监狱医院病情诊断书,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二份。证实云南省第三监狱医院于2010年7月22日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吞苤的病情诊断证明: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窦律,心功能代偿期;糖尿病2型。云南省第三监狱分别于2010年7月22日、8月20日两次以上述病情出具了吞苤的《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9、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吞苤于2010年8月22日向瑞丽市看守所申请暂予监外执行。10、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瑞丽市看守所对罪犯处理审核表。证实瑞丽市看守所于2010年9月1日为吞苤申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被告人张杰作为分管民警和看守所领导在审核表上签字同意为吞苤申报暂予监外执行。11、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瑞丽市看守所的申报材料,于2010年9月1日做出了对吞苤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12、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证实依据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健康体格检查表和陇川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得出的结论是:患者吞苤不符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范围。13、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证实因吞苤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做出对吞苤收监执行的决定书。14、瑞丽市勐卯镇人民政府勐卯政请(2010)12号文件、瑞丽市人民政府瑞政复(2010)61号文件。证实2010年5月25日,瑞丽市勐卯镇人民政府向瑞丽市人民政府请示对该镇团结村委会的1835.4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拍卖,2010年6月4日获得瑞丽市人民政府的许可。15、委托拍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表、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证实2010年9月,勐卯镇团结村委会委托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1835.4平方米土地进行拍卖,并成交。16、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2011年1月,瑞丽市勐卯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由乙方开发甲方办公楼西侧属甲方的4000.4平方米住宅用地,后乙方支付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进行了登记。17、证人证言。(1)吞苤证言证实:其在瑞丽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告知过张杰其身体状况,并未患有瑞丽市民族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上的疾病,系刀承平等人帮其联系医院后开具的虚假证明;看守所第一次将吞苤投监时,没有在监狱医院进行体检,第二次投监时只做过心脏彩超;看守所人员教其在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上写其患有6年高血压2,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和糖尿病;被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后,为了感谢张杰,吞苤送了两条印象云烟和一袋大米给张杰。(2)封某证言证实:因瑞丽市看守所副所长苏某提前打招呼,其在没有见到吞苤本人也未对其进行体检的情况下,轻信瑞丽市民族医院的病情证明,违规出具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吞苤第二次送监,体检时其按照苏某的要求有选择性的对吞苤仅做了心脏彩超,在没有监狱医院开具病情诊断书和没有看到昆钢医院的检查报告的情况下,开具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3)团静(系吞苤妻子)证言证实:其请求沈某、李某1等人筹钱帮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4)沈某证言证实:在吞苤妻子团静请求下,沈某联系到李东升表明愿意出钱帮助吞苤。之后李东升、刀承平、甫加年等人在瑞丽市餐厅商议,李东升告知了要出50万元人民币打点关系。后商定沈某出25万元、甫加年出15万元、李某1和李杰春各出5万元,共50万元,凑好后由沈某、李某1送至李东升家,过后吞苤被释放。(5)甫加年证言证实:其与沈某、刀承平、李东升一起在瑞丽市餐厅吃饭时商量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申报手续方面由李东升联系,医院病情证明由刀承平联系办理。沈某告知甫加年帮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50万元人民币,由甫加年出15万元。过后,根据李东升的通知,沈某和甫加年一起将50万元送到李东升家中。(6)岩比(吞苤儿子)、刘某1(刀承平驾驶员)证言证实:吞苤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后,2010年间,因岩比所写的带吞苤去体检的申请不符合规范,故请求刀承平帮忙,刀承平安排其司机刘某1帮忙代写了一份请求瑞丽市看守所带吞苤去体检的申请。(7)瑞丽市看守所医生姚某、李某3,看守所干警严某、苏某、税平、张某1、杨舒光证言证实:在没有经过开会讨论的情况下,张杰安排看守所民警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7月28日、8月18日带吞苤到瑞丽市民族医院体检,并由医院医生张金桥、唐某等人违法出具了与吞苤身体实际情况不符的病情证明,不按规定对吞苤进行投监,并联系云南省第三监狱封某后,在未按规定对吞苤进行体检的情况下,违规出具《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其后张杰安排瑞丽市看守所民警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8)瑞丽市民族医院医生张金桥、张建证言证实:在医院院长普日刚的授意安排下,经刀承平联系,张建违规更改体检数据,并由张金桥等人出具了三份与事实不符,内容相同,用于为吞苤办理保外就医的病情证明,内容为:吞苤患有:1、高血压二级,极高危组;2、高血压心脏病左心房扩大,窦律,心功能代偿;3、糖尿病2型。(9)王某、付礼衡、史锦华证言证实:云南省第三监狱医院院长王某、副院长付礼衡在封某的要求下,未按规定对吞苤进行体检,而是依照瑞丽市民族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开具了云南省第三监狱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云南省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内勤史锦华按照封某的要求根据瑞丽市民族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其他体检材料,填写了吞苤的《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10)康某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康祖耀为感谢刀承平在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1835.4平方米土地拍卖权的帮助,送给刀承平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11)李某2(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李某2为将其公司旁拟建勐卯镇政府职工家属区的一块6亩土地纳入其公司开发,以解决建设项目绿化率不足的问题,而找时任镇长刀承平商谈,后达成合作协议。其后,李某2送给刀承平10万元人民币感谢费。(12)廖昌喜(原瑞丽市勐卯镇副镇长)、张家有(原瑞丽市勐卯镇人大主席)证言证实:瑞丽市勐卯镇团结村委会1835.4平方米土地是由德宏州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勐卯镇将一块约6亩的土地与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职工住房。(13)刘某2(瑞丽市奥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因其公司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绿化率不达标,由李某2负责与勐卯镇商谈合作开发,谈成后,勐卯镇将一块6亩土地用于建设职工住房,并入该公司的工程项目,最终规划绿化率达标。1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张杰对其与李东升等人违法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收受50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留给李东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刀承平对其与李东升、普日刚等人共同违法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非法收受康某给予的2万元、李某2给予的10万元感谢费,为其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李东升对其与张杰、刀承平等人违法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普日刚对其在刀承平的联系请求下,安排医院医生出具虚假病情证明,违法协助其他被告人为吞苤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收受其亲友5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刀承平、李东升、普日刚在已经明知吞苤不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下,还积极参与,协助办理,是被告人张杰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共犯,均已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李东升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刀承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吞苤及其亲友将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图告诉李东升,李东升告知张杰,张杰同意后,李东升又传达给刀承平,刀承平联系上普日刚,四名被告人相互传达了犯罪意图,已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积极实施和帮助的行为,且最终达成犯罪结果,故四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张杰身为瑞丽市看守所所长,明知吞苤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非但不行使管理审核职责,反而积极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不依法将罪犯投监,还违规为其申报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此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东升、刀承平、普日刚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侦查机关根据刀承平提供的线索,结合李东升的供述,已经掌握张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对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杰才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李东升立案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其介绍贿赂和参与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辩护人关于四名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张杰、李东升具有自首情节、李东升具有立功情节和普日刚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刀承平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罪行,积极退赃,是自首;其检举张杰受贿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且系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日刚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是自首,且系从犯,犯罪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杰、李东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一个月二十四日。)二、被告人刀承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一个月十三日。)三、被告人李东升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普日刚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违法所得赃款62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云海审 判 员  肖东成人民陪审员  麻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