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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人邢希双与被申请人徐洪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希双,徐洪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邢希双,男,46岁,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代理人时锋,男,黑龙江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洪福,男,34岁,住虎林市阿北乡。委托代理人李兴国,男,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虎林市虎林镇。再审申请人邢希双因与被申请人徐洪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邢希双请求撤销(2014)虎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徐洪福认为申诉材料内容与实际不符,原审提供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在实际中已经履行了义务,承包费尚欠16万元,原审判决正确,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邢希双与被申请人徐洪福签订的《承包土地耕种合同书》,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再审申���人邢希双申请再审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希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苑红梅审 判 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