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春瑞与王华星、任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瑞,王华星,任文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张春瑞被告:王华星被告:任文宁委托代理人:任金水原告张春瑞与被告王华星、任文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瑞、被告王华星、任文宁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金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2013年12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张春瑞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帆布机,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到期偿还55000元。5000元属于约定利息,该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该笔借款已到期,被告王华星、任文宁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此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星、任文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春瑞50000元及约定利息5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王华星、任文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