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案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凤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彬,周凤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案异字第7号案外人周凤志。申请执行人李成彬。被执行人周凤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彬与被执行人周凤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凤志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周凤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凤志称,近期得知法院将案外人1997年从周凤礼购买的位于金乡县鸡黍镇周莲池村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有不动产所在地金乡县鸡黍镇周莲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2015年1月日案外人周凤志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了金乡县鸡黍镇周莲池村民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成彬提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了周凤礼位于金乡县鸡黍镇周莲池村的房产房产。2015年2月5日案外人周凤志向本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同时提供了金乡县鸡粟镇周莲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凤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周凤礼的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周凤志提供的金乡县鸡黍镇周莲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该村委会之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明相矛盾。案外人周凤志提出执行异议,证据不足,申请理由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凤志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