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与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268-1号原告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广厚。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708号。法定代表人谢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浏阳市社港镇浏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