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王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536号原告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北圩村娄圩组。法定代表人俞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瑞,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纪朝,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