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艳丽与刘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艳丽,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万艳丽(又名万彬彬)。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干部,住岳阳县东方路商业局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但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在岳阳县商务局的工资收入30000.00元,由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