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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艳丽与刘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艳丽,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万艳丽(又名万彬彬)。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干部,住岳阳县东方路商业局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但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在岳阳县商务局的工资收入30000.00元,由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