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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因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刘宝,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职务经理。申请人刘宝因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安市铁西区汽车产业园内202国道西的北房权证铁西区字第S20131103**号、S2013110342号、S2013110345号、S2013110346号、S20131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房屋和北安市国用(2013)326号、327号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宝名下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的15户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371.15m2,明细如下:1、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三期1号楼1单元8户,建筑面积共计731.28m2,分别为:3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4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5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6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7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9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10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11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2、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三期2号楼1单元7户,建筑面积共计639.87m2,分别为:5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6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7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8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9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10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11层1号,建筑面积91.41m2。3、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三期17栋02号,建筑面积244.38m2。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损毁、破坏,不得变更房屋所有权,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