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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银姬、赵成虎、金京淑与被执行人崔铉哲之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姬,赵成虎,金京淑,崔铉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赵银姬,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成虎,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京淑,女,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崔铉哲,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银姬、赵成虎、金京淑与被执行人崔铉哲之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6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赵银姬、赵成虎、金京淑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崔铉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崔铉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崔铉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