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源祥村。法定代表人束锦甫,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束仁杰(受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胡中国,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国立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国立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国立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0元,合计7080元,由国立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