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某乙与赵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管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唐河县,本案应由河南省唐河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交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赵某乙在向原审法院递交的第一次离婚之诉的民事诉状中自认,赵某甲于2013年8月3日因生气带儿子赵博文回娘家即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大树赵村生活至今,唐河县公安局郭滩派出所亦出具证明予以证实。赵某乙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1月21日在原审法院再次提起离婚之诉。所以赵某甲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唐河县,故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