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中交铁建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盘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交铁建钢铁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盘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66号原告沈阳中交铁建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忠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显,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盘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原告沈阳中交铁建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阜盘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交铁建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洪昊澜审 判 员 吴彦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