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路76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辉。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鄢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安宗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亚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