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45喻白涛与王平、付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王某,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05-1号原告喻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王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付某某,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王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盛世龙城2栋1单元27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701142**)。案外人杨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2幢1单元13B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0652**号)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盛世龙城2栋1单元27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701142**)。二、查封案外人杨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2幢1单元13B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065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