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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法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恒与秦娜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恒,秦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禹法保字第134号申请人张恒,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秦娜娜,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张恒与秦娜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娜娜名下、车牌号为鲁N2Q6**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实施买卖、抵押、变卖、过户等妨害保全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