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东平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5号罪犯张东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1)泽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东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做好自己的每一道工序,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平的刑期从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31日、5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二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平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