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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东杰与向正良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杰,向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向正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东杰与被执行人向正良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正良应赔偿申请人1456.8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正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公众号“”